一、什么是锅炉
锅炉的定义,来源于国标GB/T 2900.48-2008《电工名词术语 锅炉》,3.1.1 锅炉——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,以生产规定参数(温度,压力)和品质的蒸汽、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。
二、特种设备名录中的锅炉
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二条,本法所称特种设备,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、压力容器(含气瓶)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、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。
注意,是指“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”,且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。
而《特种设备目录》(质检总局 2014年)则明确,锅炉,是指利用各种燃料、电或者其他能源,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,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,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,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.1MPa(表压)的承压蒸汽锅炉;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.1MPa(表压),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.1MW的承压热水锅炉;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.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。
三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锅炉
四、安全监管和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能不同
按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,符合《特种设备目录》规定条款的方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管豁范围的“锅炉”,目录之外的不是“锅炉”。
然而,由于长期以来,对锅炉的环境管理依赖于市场监管部门的锅炉清单,生态环境污染监管似乎失去了抓手,导致有的人认为既然这些设备不是“锅炉”,当然不能按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评名录进行管理。
《特种设备目录》中对锅炉的表述,可以理解为“锅炉......提供热能的设备”这一段是锅炉的定义,不论参数大小,符合该特性的即为锅炉。“其范围规定为......有机热载体锅炉”这一段是安全监管的范围,即落入该范围的锅炉具有较大的危险性,才需要纳入安全监管。
因此,我们需要明白一点,特种设备目录中特种设备类的“锅炉”和环境管理类的“锅炉”不同,一个适用于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(2014年1月1日起施行),一个适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。
根据立法宗旨和部门职责,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,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的是锅炉的污染物排放和环评、排污许可,两者没有必然等同关系。
只不过市监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管理看的是每一个设备单体,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看的是总容量。
也就是说,不用进行安全监管的锅炉用不用进行环境监管,要看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。
五、什么样的锅炉需要进行环评
经过上述的分析,情况已经十分明了,不管设备的铭牌上写着“蒸汽发生器”还是“锅炉”,只要符合GB/T 2900.48-2008《电工名词术语 锅炉》定义的都叫锅炉,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的规定进行环评管理就是,并按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。
环评名录中规定天然气锅炉总容量 1吨/小时(0.7兆瓦)以上的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表,引文中提到的“3个规模为0.096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,3个锅炉总容量为0.411吨/小时,按环评名录要求,不用环评。
而一些企业装备了好几个燃天然气的蒸汽发生器,一旦总容量超过1吨/小时,比如装3个0.5吨/小时的蒸汽发生器,则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。